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损毁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围栏等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