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劝阻、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举报电话,及时查处公众举报的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