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劝阻、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举报电话,及时查处公众举报的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