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古树名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分级保护的实际需要,采取设立护栏、支撑加固的保护措施,制定清创防腐、病虫害防治的技术规程,并及时进行复壮等专业养护。古树名木死亡的,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后方可处置。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