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古树名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分级保护的实际需要,采取设立护栏、支撑加固的保护措施,制定清创防腐、病虫害防治的技术规程,并及时进行复壮等专业养护。

古树名木死亡的,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后方可处置。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