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保护管理责任,并负责向保护管理责任人提供必要的保护管理知识和技术指导。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履行各自职责,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做好日常保护管理工作,防止人为损害。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时,应当及时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确需变更保护管理单位和责任人的,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补办手续。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