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保护管理责任,并负责向保护管理责任人提供必要的保护管理知识和技术指导。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履行各自职责,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做好日常保护管理工作,防止人为损害。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时,应当及时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需变更保护管理单位和责任人的,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补办手续。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