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费用由保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按技术规程进行养护的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认养人承担。管护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补助。设置保护设施或者进行特殊养护的费用应当纳入专项资金列支。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