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费用由保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按技术规程进行养护的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认养人承担。管护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补助。设置保护设施或者进行特殊养护的费用应当纳入专项资金列支。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