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维护、安装、修缮、改建等工作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提供方便。需提供方便时应当先行告知,并就有关事项与提供方便人协商。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未能采取措施及时抢修损坏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