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维护、安装、修缮、改建等工作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提供方便。需提供方便时应当先行告知,并就有关事项与提供方便人协商。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未能采取措施及时抢修损坏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