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规约,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
(二)依据合同和规约规定的服务内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三)劝阻和制止违反物业法律、法规及业主管理规约的行为;
(四)与业主约定其他服务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经营;
(二)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经常向业主征求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向业主委员会汇报整改情况;
(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社区活动;
(四)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听取意见、建议,解答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咨询;
(五)所有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