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业主共有产权。占用共有场地设置的车位,归业主共有,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