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物业服务公共区域内设置的停车位,可以收取车位费。车位费属于该物业区域内业主的共同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的服务成本后,由业主大会决定支配。

受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示车位费及业主共有部分在经营使用中所产生收益的开支去向,接受业主监督,确保账目公开透明。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