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物业工程应当自综合验收合格三个月内,对供气、供电、供热、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专营设施设备的运营使用和产权与专营企业进行交接。专营企业对责任终端前设施设备负有管理、维修、养护职责。更新、改造由产权人负责。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