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道路;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违章建筑构筑物。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