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提供规定标准的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属于该区域内的共用配套设施,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修缮。由业主委员会监督使用并负责权属资料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分。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