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期间,因其不尽职责,不作为或滥用职权损害业主利益,业主意见较大时,可由百分之三十以上业主或百分之五十以上业主代表联名提出主任、副主任或个别委员的届中罢免案,并由街道或社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进行罢免,同时补充选举产生其缺额指数。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