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水域、陆域,属经营性的,须依法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河道资源有偿使用费。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手续,在自治县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水域、陆域实施涉河项目的,需到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之后,方可进行。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