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水域、陆域,属经营性的,须依法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河道资源有偿使用费。

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手续,在自治县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水域、陆域实施涉河项目的,需到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之后,方可进行。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