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河道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包、拍卖、转让河道资源。

乡(镇)、村组以及其它组织违法发包河道资源的,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纠正并完善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