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工作,乡(镇)水利服务站和水管员负责辖区内河道的日常管护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林业、公安、交通、环保、水产及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