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工作,乡(镇)水利服务站和水管员负责辖区内河道的日常管护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林业、公安、交通、环保、水产及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