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设施、林木以及其它阻水障碍物,实行乡(镇)属地管理,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乡(镇)政府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县防汛指挥部,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