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设施、林木以及其它阻水障碍物,实行乡(镇)属地管理,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乡(镇)政府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县防汛指挥部,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