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临时便道便桥、筑坝围堰等施工设施形成阻水障碍,以及需要破堤施工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占用河道面积每平方米5元/月的标准向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恢复保证金。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