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涉河项目不得危害防洪设施、妨碍行洪安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涉河建设项目,须提供有相应资质部门出具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