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市、县(市)区总工会协助同级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