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职工人数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三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在小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或者行业,应当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分厂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