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建立平等协商制度。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