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企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厂务公开实施情况。

职工(代表)大会以及企业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依法实行厂务公开,对未按照规定实行厂务公开的,督促企业及时公开。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