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厂务公开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报告;(二)向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报;(三)召开企业情况发布会;(四)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或者采取其他形式通报。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