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厂务公开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报告;

(二)向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报;

(三)召开企业情况发布会;

(四)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或者采取其他形式通报。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