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职工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代表中基层岗位职工的比例,不低于70%;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职工代表比例,不超过20%;有青年职工、女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应当有适当比例的上述人员的职工代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