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职工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参加投票的职工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职工代表的罢免方法和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