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职工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参加投票的职工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职工代表的罢免方法和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