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职工代表应当定期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