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企业工会应当将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方案报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应当自收到筹备方案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指导意见。企业工会应当自闭会后七日内,将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