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企业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