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及相关事项,对企业和企业职工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如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请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决议、决定以及相关事项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