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应当获得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表决的结果应当当场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七日内,由企业工会向全体职工公布,公布时限不得少于五日。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