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对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使用期满。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