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有关规定,在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消防、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确保完好。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向乘客告知上述器材和设备的位置、使用方式,普及应急救援知识,提高乘客应急救援意识。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