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是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安全。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