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可以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试运营期满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初步验收、试运行、试运营、竣工验收、备案等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