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轨道交通建设影响道路通行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交通疏解方案,并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