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鼓励民营资本依法对国有土地上的城周山、城中山、荒山、荒沟、荒地进行绿化投资建设。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