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化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城市绿化的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