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化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城市绿化的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