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绿化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综合执法、国土、财政、交通、水务、林业、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