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