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