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即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广场绿地以及道路、立交桥、沿河两岸绿地;
(二)居住区绿地,即居住小区绿地以及居民庭院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即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内部的绿地;
(四)生产绿地,即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
(五)防护绿地,即用于保护城市环境、卫生、安全以及防灾等目的的林带、绿地;
(六)风景林地,即具有一定景观价值的林地。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线,是指依法规划、建设的城市绿地边界控制线。城市绿线管理的对象,是城市规划区内已经规划和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