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拒不履行绿地管理养护责任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