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