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供电、供水、供热、燃气、市政设施等部门因抢险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或挖掘、占用绿地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险情排除后应当恢复绿地原状。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