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树木进行定期修剪。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相关单位可以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兼顾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有利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