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因生产、交通等事故损坏城市道路内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损失。

鼓励养护管理单位投保绿化养护责任险。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