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