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